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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权不成反“侵权”?法官:正确维权才是“硬道理”
近日
天津自贸区法院妥善审结一起
因业主维权不当引起的
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
接下来
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
案|情|简|介
该案起因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房屋质量纠纷,在未采取依法诉讼等合理主张权利的情况下,业主参与了自发维权活动,并将相关照片、视频上传至微信群,继而引发本案诉讼。
为妥善化解纠纷
承办法官洪金秋详细查看了取证视频
积极与属地派出所民警沟通
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
尽力还原案件事实
经过法官释法教育,被告业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,并提交书面承诺书,表示将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、合理合法表达诉求”。
目前
该案已审结
双方均服判息诉
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”不仅自然人享有名誉权,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。
维权有界限
越线应担责
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真实、合法
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原则
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
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行
也要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
维权行为有界限
否则维权不成反成侵权
!!!
若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房屋质量纠纷,需要双方采取冷静、克制、合理的方式进行应对。
01
作为开发商
应积极应对、合理引导、深入解决业主的维权主张;
02
作为业主
应采取合理、合法的方式维权,防止言辞激进、方法失当带来的侵权风险。
END
来源:天津自贸区法院
制作:郝竹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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